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的规定:“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因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未取得资格前,其当年以此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文件列示的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为准;再次取得资格后,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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