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答: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39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下称21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14号公告和21号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