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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