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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