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婚前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本月结婚,配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作废还是1-7月可以扣除,之后月份不再扣除住房租金即可?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答: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配偶想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需要作废纳税人1-7月享受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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