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该笔利息支出属于2019年度支出,且在汇算清缴前已取得发票,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企业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食,购入米、油等食材的支出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