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服务中止、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预缴增值税超过应预缴增值税的,其超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有多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