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其他单位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的纳税人,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因此,购入其他单位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的纳税人,不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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