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船舶租赁,配备了操作人员,固定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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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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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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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因此,纳税人提供船舶租赁,配备了操作人员,固定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应按照“期租业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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