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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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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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因此,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税务方面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无需报送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