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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