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的,是否实行“先税后证”制度?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3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契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先税后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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