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
一、关于政策内容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 元 /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