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是什么?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逾期了,该怎么补申报?是否有滞纳金?

下一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什么时候划转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