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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