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因此,企业向依法设立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