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应税凭证,有什么印花税优惠?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之规定,上述规定继续执行,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下一篇: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