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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