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1
为提高政策的准确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和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其中,1至6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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