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1
答:个体工商户提出变更经营者申请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双方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未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应同时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正本、副本)。
经办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完成实名采集的,无需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在完成实名验证后即可以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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