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企业股东将认缴资金转为实缴,企业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需要对增加部分按照“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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