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0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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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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