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怎么办?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如何确定的?

下一篇: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退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