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从事鱼排养殖销售业务,其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判断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范围?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3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从事鱼排养殖销售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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