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1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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