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3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残疾人的父母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员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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