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09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婚后两方共同购买的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夫妻双方各按50%扣除?
下一篇: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于何时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