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08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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