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与重点群体优惠政策能否可以同时享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08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与重点群体优惠政策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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