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4-05-07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发票“手工录入”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录入,录入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被实际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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