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受赠的住房,且该住房是其名下唯一住房,现要将该房产转让,从继承到转让时未满五年,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21

答:根据税法及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转让自用不满五年的受赠住房,需要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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