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单位”栏是否可以填为“一批”?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货物实际分类、数量开具发票,不得填为“一批”,若有需要,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清单。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购买方未及时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报销发票,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作废并重新开具?

下一篇:纳税人购买三辆车取得三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厂家统一给予销售返利,是否可以合并开具一张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