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货物实际分类、数量开具发票,不得填为“一批”,若有需要,可以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清单。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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