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3-04-07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税务机关。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