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因此,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不要求增量留抵税额逐月递增,与3月份的留抵税额相比均大于零即可。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