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过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可以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建筑渣土无害化处理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下一篇: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的进项税额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