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2019年4月后已经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不可以再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