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初招录退役士兵,一次性抵扣了9000元的应纳税额。该退役士兵工作半年后离职,已抵扣的税额应如何处理?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7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因此,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换算减免税限额,已经提前扣减的税额需要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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