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足折旧便提前报废,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足折旧便提前报废,不需要办理备案。纳税人仅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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