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和企业之间发生劳动仲裁,判企业赔款给个人。但企业支付赔款时员工已辞职。企业是否还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虽然仲裁判决属于劳动法上的赔偿规定,但该笔款项实质上属于个人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赔偿,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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