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上限是多少?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9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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