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9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规定:“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我省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石墨、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海盐、锰矿、银矿、白云岩、石英砂(石英岩)、长石、重晶石、透辉石、页岩、砂岩、玄武岩、叶腊石、凝灰岩(方解石)、辉绿岩、花岗岩(大理岩)、膨润土、玉石、矿泉水等矿产品由从量改从价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温泉)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具体税目税率及换算比见附表。”
另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石墨的征税对象为精矿,税率为5.5%。
因此,石墨精矿按5.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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