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9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纳税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产权转移的当月。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