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但未延长其使用年限,作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该笔改建费属于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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