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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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目前,对于育养服务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项社会保障项目,参照性质相近的养老服务,育养服务可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含义,向自闭症儿童提供的康复训练属于康复护理的范畴。因此,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属于育养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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