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委托第三方开发软件产品,所有权归委托方,委托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1-12-08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委托第三方开发软件产品,所有权归委托方,不属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委托方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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