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12-06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条仅适用于2021年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

下一篇: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