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12-02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转让的商品房,应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