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用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作者: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12-02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九条规定:“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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