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作者: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日期:2021-11-30

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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