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作者: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日期:2021-11-3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云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免税办法的方案》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以下情形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3.纳税人开发尾矿库里的尾矿。

以下情形减征资源税: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3.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减征当年应纳资源税,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资源税的百分之五十。6.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十资源税;7.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云南省共生矿、伴生矿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执行,暂不计征共生矿、伴生矿的资源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8.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并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9.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1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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