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何确定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作者: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日期:2021-11-30

答: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四是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成本利润率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五是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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